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80 年 06 月 18 日)
第 9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同業公會
  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同業公會對於前項之登記,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之登記情形彙總
  轉報本會備查。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同業公會,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
  一、證券商負責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或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證券商業務人員有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或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及第六條
      所定之資格條件者。
第 10 條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者,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左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
  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所屬證券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
  免責。
  一、證券商內部因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職務調動、升遷等,為變更登記。
  二、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等情事者,為註銷登
      記。
  三、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經本會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其登記有本規則第九條
      第三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同業公會對前項之登記,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之異動情形彙總轉
  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券商內部稽核業務人員之異動,所屬證券商應於異動前,先申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商同業公會審定轉報本會核備後,始得異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