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79 年 04 月 17 日)
第 9 條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募集發行新股,應檢具「發行新股申報書」(附表一)三份,載明其應
  記載事項,連同應申報書件三份,向本會申報。
第 30 條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募集發行有擔保公司債,應檢具「募集有擔保公司債申報書」(附表七
  )三份,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三份,向本會申報。
  前項申報生效案件準用第二章第一節之規定。
第 31 條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募集發行公司債,應檢具「募集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八)三份,載明
  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三份,申請本會核准。
  前項申請核准案件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