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84 年 01 月 16 日)
第 37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活期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交割款項之收付
  ,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
第 38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其結算及交割方法,應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或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