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
第 25-1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使用委託書違反前項所定規則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 177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
    六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五十條或第一百六
    十五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一條所為之規定者。
三、違反主管機關其他依本法為禁止、停止或限制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