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民國 85 年 12 月 17 日)
第 10 條
  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取得,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限制如下:
  一、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但股東會紀念品不在此限。
  二、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三、不得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各公開發行公司每屆股東會如有紀念品,則以一種為限,且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依第十
  一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檢附明細表送達公司時,公司得依委託人數,交付紀念品給徵求人
  及受託代理人,再由其轉交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