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86 年 12 月 23 日)
第 10 條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者,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左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
  、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所屬證券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
  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一、證券商內部因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職務調動、升遷等,為變更登記。
  二、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等情事者,為註銷登
      記。
  三、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經本會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其登記有本規則第九條
      第三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前項之登記,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
  月之異動情形彙總轉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證券商內部稽核業務人員之異動,所屬證券商應於異動前,先申請證券交易所、證
  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後,始得異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