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86 年 12 月 23 日)
第 9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
  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登記;
  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證券商負責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或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證券商業務人員有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或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及第六條
      所定之資格條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