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或上櫃公司得發行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且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應檢具 「發行轉換公司債申請書」 (附表十七),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申請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 之。 上市或上櫃公司所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 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