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88 年 11 月 26 日)
第 26 條
  上市或上櫃公司得發行轉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且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應檢具
  「發行轉換公司債申請書」
  (附表十七),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申請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
  之。
  上市或上櫃公司所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
  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