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88 年 09 月 03 日)
第 16 條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經財政部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
  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
  及資料申報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