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
第 178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
    六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
    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二條或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
    者。
二、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
    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逾期
    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者。
三、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
    管機關基於法律
    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為製作
    、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者。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
    實施規則之規定者。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情事,經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
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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