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89 年 08 月 21 日)
第 16 條
  上市公司或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
  辦理下列案件,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
  ,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
  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但股東會另有較高
  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一  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二  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且其發行條件載明該次發行之特別股將申請上
      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上市或上櫃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應依前項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
  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提撥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
  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