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指在中華民國境外,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所 規定資格條件之外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他投資 機構。 本辦法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指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外僑居留證之 自然人或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外,非屬第一項所定外國 專業投資機構之華僑及外國人。
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業務規章規定, 檢具相關書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許可。但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一般公司債及開放型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向證券商申請開戶買賣有價證券,應檢具證券交 易所許可函件,並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證券商函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備查。 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條件,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