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89 年 03 月 08 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指在中華民國境外,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所
  規定資格條件之外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他投資
  機構。
  本辦法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指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外僑居留證之
  自然人或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外,非屬第一項所定外國
  專業投資機構之華僑及外國人。
第 23 條
  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業務規章規定,
  檢具相關書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許可。但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一般公司債及開放型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向證券商申請開戶買賣有價證券,應檢具證券交
  易所許可函件,並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證券商函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備查。
  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條件,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