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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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 證券經紀商於受託開戶時,應先與委託人訂立受託契約,載明開戶日
期、委託人 (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 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
住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地址、
統一編號及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認定以本公司章
程、本營業細則、有關公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約及證券經紀商受
託契約準則,為其契約之一部。
二 委託人於簽訂受託契約時,應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
或簽名辦理交割及其相關手續。
三 證券經紀商對已訂有受託契約之委託人,得憑其委託辦理買賣證券。
四 委託人買賣證券,當面委託者應填寫委託書並簽章;以電話委託者,
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之業務人員 (擔任營業員職務者) 負責填、印製委
託書並由委託人於成交後交割時補行簽章;書信或電報委託者,應將
函電黏附於委託書後。委託人以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
委託者,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
委託記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記錄應含委
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
間、營業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
五 前款委託書應依委託先後順序編號,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
機關之規定。已成交之委託書,併同其他業務憑證保存,未成交之委
託書,加蓋未成交戳記,無爭議者保存一週後自行銷毀。 IC 卡、網
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列印之買賣委託記錄及電腦檔案委託記錄,
買賣無爭議者應至少保存二個月,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
止。
六 證券經紀商接受未成年人委託買賣證券,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受託契
約上簽章並註明其親屬關係,委託買賣證券時之業務憑證均由法定代
理人簽章。
七 證券經紀商接受法人委託買賣證券,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約
上簽章,並出具授權書。委託買賣證券時之業務憑證由其被授權人簽
章。
委託人未能親自辦理前項規定事項者,應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
證券經紀商對委託人款券均採帳簿劃撥交割,並簽具同意書者,得免
辦理交割單據 (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交割憑單、買賣報告書等) 之
簽章,惟於交割前,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並留存確認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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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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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開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但委託
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合法之監護
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如委託人尚
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代之;合法之監護人並應
檢附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二 委託人為有行為能力者,得委由代理人代辦開戶手續,代理人應親持
本人與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委託人親自簽名蓋章之委託書代為辦理
;證券經紀商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委託開戶。
三 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
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合法之授權書暨法人
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理;證券經紀商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
係屬授權開戶。
四 證券經紀商除因特殊情況並註明原因者,得將特定帳號予以空號處理
外,應依開戶順序編列開戶帳號。但對於非當年度 (曆年制) 註銷之
空號得依序填補使用之。
證券經紀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與核對有無錯誤遺漏
,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及前項第二、三款之函證確認程序,並將開戶資料
及帳號鍵入本公司電腦檔案,不得接受其委託辦理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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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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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買賣,以限價為之。
前項委託無特約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限價委託,係指委託人限定價格,委託證券經紀商為其申報買賣,其成交
價格,於買進時,得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下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其
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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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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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
出之全權委託。
證券經紀商不得為自己利益收買、轉售受託買賣之證券,或對委託人作贏
利之保證分享利益,或分期付款方式接受委託買賣。
證券經紀商對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推介客
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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