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第 3 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分為下列三種:
一  高級業務員:負責前條第二項各款業務之主管、投資分析或內部稽核
    等職務者。
二  業務員:從事前條第二項各款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
    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等職務者。
三  助理業務員:協助業務員從事證券承銷、自行買賣或受託買賣等職務
    者。
前項第二款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以參加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所指定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班受訓及格結
業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