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第 75-1 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開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但委託
      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合法之監護
      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如委託人尚
      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代之;合法之監護人並應
      檢附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二  委託人為有行為能力者,得委由代理人代辦開戶手續,代理人應親持
      本人與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委託人親自簽名蓋章之委託書代為辦理
      ,證券商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委託開戶。
  三  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
      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 (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
      附上開通知單影本) 、合法之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
      影本辦理;證券經紀商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四  證券經紀商應依開戶順序編列開戶帳號,但對於非當年度 (曆年制)
      註銷之空號得依序填補使用之。
  證券經紀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與核對有無錯誤遺漏
  ,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及前項第二、三款之函證確認程序,並將開戶資料
  及帳號鍵入本公司電腦檔案,不得接受其委託辦理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