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 90 年 08 月 1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之。
第 16 條
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委託人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委託人當面簽
  收方法為之。
  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委託人未為前條通知或其他可歸責委
  託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證券商之通知由委託人當面簽收者,委託人簽章限與原融資融券契約之簽
  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