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民國 89 年 08 月 08 日)
第 28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融資融券股票股權之行使、股息所得稅之扣繳
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等事項,於報經證期會核定後行之。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