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之總經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
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
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
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
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
、金融或保險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薦任九職等以
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 證券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
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
優良者。
四 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
有效經營證券商業務者。
證券商聘任總經理,應事先檢具規劃人選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報證
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合格轉報本會備查
後,始得充任。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第一項之資格,並事
先檢具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審查合格轉報本會備查後,始得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