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
第 16 條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經財政部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擔任保
  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