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應具備左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大學系所以上畢業,擔任證券機構業務員三年以上者。 二、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認可或測驗合格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三、經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舉辦之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四、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登記為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者。 五、現任證券機構業務員,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任職一年以上,且在本規則修正施行後, 繼續擔任業務員併計達五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