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80 年 06 月 18 日)
第 5 條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應具備左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大學系所以上畢業,擔任證券機構業務員三年以上者。
  二、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認可或測驗合格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三、經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舉辦之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四、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登記為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者。
  五、現任證券機構業務員,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任職一年以上,且在本規則修正施行後,
      繼續擔任業務員併計達五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