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第 162 條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
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  公司名稱。
二  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  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  本次發行股數。
五  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  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  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
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
姓名。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