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 26-2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
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