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請求兌回其持有之海外存託憑證時,得請求存託機構 將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過戶予請求人;或得請求存託機構出售 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並將所得價款扣除稅捐及相關費用後給 付請求人。 海外存託憑證係由發行人增資發行新股供發行者,其持有人不得於該海外 存託憑證發行後三個月內請求兌回。
海外股票持有人得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但海外股票係 由發行人增資發行者,其持有人不得於該海外股票發行後三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