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案件,須檢具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 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新股申報 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 一 無償配發新股者 (附表三十三) 。 二 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減少資 本者 (附表三十四) 。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六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上市、上櫃公司因分割而辦理減少資本者,須檢具申報書 (附表三十五)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 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新股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六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