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
第 74 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案件,須檢具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
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新股申報
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
一  無償配發新股者 (附表三十三) 。
二  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減少資
    本者 (附表三十四) 。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六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第 75 條
上市、上櫃公司因分割而辦理減少資本者,須檢具申報書 (附表三十五)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
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新股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六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