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第 34 條
簡式公開說明書之封面、封裏及封底除應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記載外
,並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標明為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於封裏加註投資人可
查閱依第二章所編製公開說明書之網站及場所。
簡式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公司概況: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條第二款
    、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第四款之規定記載。
二  營運概況: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二目、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
    目、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記載。
三  發行計畫及執行情形: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
    款至第五款之規定記載。
四  財務狀況: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八條 (但不包括財務報表附
    註及附表) 及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記載。
五  特別記載事項: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款、第四款、
    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一款之規定記載。
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本次募集發行時所編製之簡式公
開說明書中,除依前項之規定記載外,並應揭露前次公開說明書中已變動
或新增之內容。
第 35 條
銀行、金融控股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
前項規定以外之其他金融業,本會得指定適用本準則編製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