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3 月 01 日)
第 32 條
採洽商銷售之承銷案件,除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普通公司債及金融
債券承銷案件每一認購人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五十;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募集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募集資
產基礎證券承銷案件每一認購人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
二十;認購 (售) 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案件每一認購人認購數量不得超
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
前項有價證券如有分不同券別發行者,其承銷總數以分券或拆券後單一券
別承銷總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