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第 3 條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認購 (售) 權證。
三、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一) 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 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三) 認購 (售) 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 發行條件 (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期間等,如係發行上限型
      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則上 (下) 限之價格、標的證券收盤
      價格達到上 (下) 限價格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
      業日到期,一律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採自動現金
      結算等條件,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前揭之履約價格若為認購權證
      者不得高於申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一五0,若為認售權
      證者不得低於申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五0,但履約價格
      與標的證券收盤價之差距不足新臺幣三十元者,得超過上述比例。
      發行條件不符合上開標準者,應有合理依據及說明,並充分揭露予
      投資人。
 (五) 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履約價格、
      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以同一上市
      證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六) 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七) 槓桿效果及溢價。
 (八) 每單位代表股份 (或受益權單位) 。
四  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 認購 (售) 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了解認購 (售) 權證可能
      在到期時不具任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
 (二) 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及本公司之同
      意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
      購 (售) 權證價值之宣傳。
 (三) 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
      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五  刊印日期。
第 8 條
發行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所發行權證之標的證券,除其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虧損者外,應說明以該標的證券
    發行權證之原因) 。
三、認購 (售) 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發行條件 (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期間、每單位代表股份 (或
    受益權單位) 等,如係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則上
     (下) 限之價格、標的證券收盤價格達到上 (下) 限價格當日視同該
    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一律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
    的證券收盤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等條件,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前揭
    之履約價格若為認購權證者不得高於申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
    之一五○,若為認售權證者不得低於申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
    之五十,但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收盤價之差距不足新台幣三十元者,
    得超過上述比例。發行條件不符合上開標準者,應有合理依據及說明
    ,並充分揭露予投資人。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履約價格、存
    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以同一上市證券
    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六、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七、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 (售) 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八、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如以證券給付之認購
    權證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或以證券給付之認售權證持有人得選
    擇以現金結算時,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九、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十、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
    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
    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 (售) 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項
    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
    書以顯著字體說明。
十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股票終
      止上市情事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解散、
      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時之處理方式。
十二、認購 (售) 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或停止買賣時之處理方
      式。
十三、未來三個月內是否對同一標的證券反向發行認購 (售) 權證計畫之
      說明。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