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
第 2-1 條
申請本國有價證券上市之發行公司,除公營事業外,均應先申請其股票登
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滿六個月,並完成已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無實體
登錄相關作業,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
股票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
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上櫃公司,應符合本準則第四條、第五條、第
六條或第六條之一所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