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
第 47 條
上市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  除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所為之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或公
    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之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公
    告者,得免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外,其餘公告與股東有關之權利
    義務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
    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
    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司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  召集股東會前,應依前條規定將董事會議事錄併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
    記載之公告,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三  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應檢送股東會年報二份。
四  經核准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但採行
    電子檔案傳送方式並已依「公司募集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者,得僅檢送四份。
五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應檢送本公司之文件、報告、
    報表各二份,且於檢送年度財務報告時,應附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二份;另檢送財務報告時,應製作並提供其所有控制及從屬關係公司
    名單、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各該公司持有各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代號
    暨期末股數餘額等資料,且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亦應於異
    動後二日內申報本公司。
六  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上市公司發行海外股票於國外證券市場上市,依上市當地國證券相關法令
規章之規定期限內,應提供或揭露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二日內檢送
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
第 48 條
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事,應在事實發生或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內通知本
公司:                                                          
一  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關於公司本身之情況發生時。        
二  章程之變更,資本之增減。                                    
三  特別股之發行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司債依
    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                                      
四  公司債擔保品之更換或增減。                                  
五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變動。                                
六  主要業務之變更。                                            
七  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八  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決議,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
    定之收買股份,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之議定股份價格之情
    事。                                                        
九  營業用主要資產之質押、出售或報廢。                          
十  遭受重大災害,致部份或全部成品之減產或停產。              
十一  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                      
十二  上市有價證券樣張之更動。                                  
十三  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公司法規定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情事。    
十四  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為法院依法撤銷時。              
十五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公告時。                                                  
十六  有關上市有價證券之掛失及除權判決,或經法院為扣押及假扣押,
      或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本公司:                
一  受益憑證樣張之更換。                                        
二  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三  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條及
    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本公司接到前二項各款之通知或自其他方面獲得該項資料時,除分別依照
規定處理或函報主管機關辦理外,並得將通知事項公開報導或函知上市公
司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以充分提供公眾參考。
第 53 條
本公司依照規定或基於正當理由,得通知上市公司限期提供有關上市有價
證券事項之資料。
上市公司所送之任何財務業務報表或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要公開或
陳列供公眾閱覽。
前項所送之報表或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上市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