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第 16 條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
確實執行其職務,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
董事會報告。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
    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
三、未配合辦理本會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