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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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處理要點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七十八條第二項條文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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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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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
(一)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申報成交後,申請下列各項交易類
別部分或全部更改時,應填具委託人更改交易類別明細表,送請權
責主管核准,於成交當日上午九時起,將更改資料以電腦傳輸至本
公司,至遲不得逾下午六時,若因偶發事故致未能及時傳輸,應即
電話通知本公司延長申報時間。
1.普通交割之買賣與信用交易之買賣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2.信用交易之融資融券買賣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3.普通交割之賣出與借券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4.借券之賣出與信用交易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二) 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得就普通交割之賣出與借
券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其餘作業程序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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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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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經紀商因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致與投資人發生糾紛,應自行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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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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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規處理:
(一) 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或個別分公司更改交易類別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每月統計後即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知其改
善。但已申報買賣錯帳或更正帳號處理而更改交易類別者,不列入
計算:
1.當日更改交易類別作業委託筆數超過二百筆,或超過成交筆數百
分之十者。
2.當日更改交易類別作業金額達新台幣四億元者。
3.當月更改交易類別作業累計委託筆數超過成交筆數百分之五,且
逾各證券商總公司與個別分公司更改交易類別作業之平均筆數者
。
(二) 證券經紀商於六個月內經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通知其改善而未改善者
,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對其發生違規之部門負
責人為下列之處理:
1.前項同款累計達二次者: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予以警告。
2.前項同款累計達三次以上者:暫停該部門負責人執行業務一個月
。
(三) 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於六個月內發生三次 (按日計算
,以下同) ,本公司即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知
改善,發生四次則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予以警告,發生五次
則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
(四) 違規次數過多或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四
十四條規定對其違規之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另行從重處理,並依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予該證券商警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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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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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處理要點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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