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第 1 條
一、本作業處理要點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七十八條第二項條文訂定之。
第 2 條
二、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
 (一)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申報成交後,申請下列各項交易類
      別部分或全部更改時,應填具委託人更改交易類別明細表,送請權
      責主管核准,於成交當日上午九時起,將更改資料以電腦傳輸至本
      公司,至遲不得逾下午六時,若因偶發事故致未能及時傳輸,應即
      電話通知本公司延長申報時間。
      1.普通交割之買賣與信用交易之買賣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2.信用交易之融資融券買賣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3.普通交割之賣出與借券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4.借券之賣出與信用交易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二) 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得就普通交割之賣出與借
      券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其餘作業程序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 3 條
三、證券經紀商因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致與投資人發生糾紛,應自行
    負責。
第 4 條
四、違規處理:
 (一) 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或個別分公司更改交易類別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每月統計後即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知其改
      善。但已申報買賣錯帳或更正帳號處理而更改交易類別者,不列入
      計算:
      1.當日更改交易類別作業委託筆數超過二百筆,或超過成交筆數百
        分之十者。
      2.當日更改交易類別作業金額達新台幣四億元者。
      3.當月更改交易類別作業累計委託筆數超過成交筆數百分之五,且
        逾各證券商總公司與個別分公司更改交易類別作業之平均筆數者
        。
 (二) 證券經紀商於六個月內經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通知其改善而未改善者
      ,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對其發生違規之部門負
      責人為下列之處理:
      1.前項同款累計達二次者: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予以警告。
      2.前項同款累計達三次以上者:暫停該部門負責人執行業務一個月
        。
 (三) 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於六個月內發生三次 (按日計算
      ,以下同) ,本公司即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知
      改善,發生四次則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予以警告,發生五次
      則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
 (四) 違規次數過多或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四
      十四條規定對其違規之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另行從重處理,並依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予該證券商警告處理。
第 5 條
五、本作業處理要點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