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
第 2 條
貳、違約申報作業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應依下列規定
    向本公司申報,同時通知委託人。
一、電腦傳輸:
 (一) 輸入時間:
      1.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輸
        入本公司電腦,賣出證券違約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一營業
        日下午六時,買進價金違約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
        下午六時;但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因銀行作業致逾下午六時始行知
        悉應付價金不足者,亦應即行輸入,至遲不得逾下午八時,並於
        次日檢具銀行證明文件函報本公司憑核。
      2.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證券經紀商申報其遲延交割且未
        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時,前目規定之輸入時間,至遲不得逾成交日
        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
      3.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時間輸入資料者,可於次日
        上午八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委託人違約資料內容及由本公司依
        其資料於次日下午之公告事項資訊系統中揭示之。
      4.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
        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
        辦理。
 (二) 偶發事故: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輸入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通
      知本公司交易部,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本公司,嗣由本公司據其內容補行輸入。
二、違約函報:
    證券經紀商同一申報日同一委託人違約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者,除依前項向本公司申報外,另有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之違約情事,均應依下列規定,函報本公司備查。
 (一) 函報內容:
      1.委託人姓名。
      2.帳號。
      3.身分證統一編號。
      4.住址。
      5.違約事實。
 (二) 檢具下列文件影本:
      1.身分證 (正、反面) 。
      2.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 (正、反面) 。
      3.委託書。
      4.買賣報告書。
      5.交割憑單。
三、證券經紀商受託以綜合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不履行交割義務而
    發生違約時,證券經紀商申報違約應以委託人買賣帳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