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
第 4 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檢齊相關書件,並取具中央銀行同意
函後,向本會申報生效。
外國發行人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至申報生效前,
除依法令發布之資訊外,不得對特定人及不特定人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
預測性資訊。發行人對外發布任何與申報書件不符之資訊,應修正相關資
料提報本會。
申報事項及所列書件內容如有變更,應即向本會辦理變更。
所稱申報生效,謂外國發行人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除因
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本會退回
者外,其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一定營業
日即可生效。
所稱營業日,係指證券市場交易日。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
一、申報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
二、本次申報案件有募集資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所募資金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
(二)外國發行人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累計超過淨值及未來
      一年度新增於中華民國境內投資金額之百分之四十者。但其資金用
      途係用於中華民國境內購置固定資產者,不在此限。
三、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四、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
    當表達者。
五、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表示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
    發行者。
六、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
    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者。
七、違反或不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之承諾事項,
    情節重大,迄未改善者。
八、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必要者。
第 43 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
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之。惟以中英文併列之方式記載者,
其文義解釋如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刊印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發行目的(包括種類、股數、金額、發行條件、承銷及配售方式)。
三、本次資金運用計畫之用途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概要,並註明參閱本
    文之頁次。
四、股票代碼。
五、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註冊地。
(二)本公司為外國企業在臺以新臺幣掛牌公司。
(三)投資人應詳閱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並應注意本公司之風險事項。
      另應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興櫃公司另應註明請投資人詳閱風險
      預告書)。
(四)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包括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方法)。
二、與本次發行有關之機構或專家資料(包括證券承銷商、代辦股務機構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之姓名、事務
    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若係採用其他律師(如外國發行人所
    屬國律師)意見者,應一併揭露該律師資料。
三、公司資料(包括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網址及電話、中華民國境內
    指定代理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及集團簡介、集團架構、風險事項、股本、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及主要股東資料)。
二、營運概況(包括業務範圍、競爭策略、業務目標、策略及計畫、市場
    、生產及銷售概況、重要契約及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三、發行計畫、資金運用計畫(包括本次發行價格之訂定方式、資金運用
    計畫分析)及其約定事項。
四、財務概況(包括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財務報表、財務狀況及經
    營結果之檢討分析暨其他重要事項)。
五、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六、證券承銷商之評估總結意見。
七、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
八、股東行使權利之方式。
九、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公開說明書應由公司負責人簽名,以示負責。
第 52 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內容除依外
國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編製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及集團簡介、集團架構、風險事項、股本、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及主要股東資料)。
二、營運概況(包括業務範圍、競爭策略、業務目標、策略及計畫、市場
    、生產及銷售概況、重要契約及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三、發行計畫、資金運用計畫(包括本次發行價格之訂定方式、資金運用
    計畫分析)及其約定事項。
四、財務概況(包括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財務報表、財務狀況及經
    營結果之檢討分析暨其他重要事項)。
五、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六、證券承銷商之評估總結意見。
七、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
八、代辦股務機構。
九、保管契約之主要內容。
十、外國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有關外國人證券交易之限制、租稅負擔
    及繳納處理應注意事項。
十一、股票在所上市證券交易市場最近六個月之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
十二、股東行使權利之方式。
十三、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