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 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