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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公司法
(民國 72 年 12 月 07 日)
第 16 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並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如公司受有損害 時,亦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