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第 138 條
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
關左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
一、有價證券之上市。
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四、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五、買賣種類。
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
    立之方法。
七、買賣單位。
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
    露。
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
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