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
第 6 條
六、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書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證券
        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附表七)。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審查要點審查其最近期財務報告
        (無更新者免附),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
        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之要件,如不符合同準則第四條第二
        項第一款之要件者,是否依同準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3.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
        表」(附表八)。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
        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
        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
        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附表十)。
      6.認購(售)權證分散情形
        檢查發行人所提供銷售完畢後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是
        否符合「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相關
        規定標準並填具「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檢查表」(附
        表十一)。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與其
      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書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