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
第 9 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應依照下列規定
辦理:
一、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司法第二百五
    十二條或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除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
    分割發行新股、發行普通公司債及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者外,須委託
    金融機構代收價款,存儲於發行人所開立之專戶內,並應於價款開始
    收取前,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
    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且於訂約之日起二日內,將訂約行庫名稱、訂
    約日期等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其代收及專戶存儲
    價款不得由行庫之同一營業單位辦理。專戶存儲行庫應俟收足價款後
    ,始可撥付發行人動支,發行人應於收足價款之日起二日內將收足價
    款之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三、除本會另有規定期限外,於經濟部核准公司設立、發行新股變更登記
    核准函送達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
    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對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有價證券,並應於交付
    前公告之。但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者,免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
    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四、公司債發行前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合約書,同意提供發行資料
    及配合銷除前手辦理還本付息等作業。
五、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在其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運用計畫
    完成前,應於年報中揭露計畫執行進度;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
    集完成後二日內及公司債發行期間每月十日前,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輸入公司債發行相關資料。
六、應依本會規定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及
    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七、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應按季洽請原主辦承
    銷商或簽證會計師對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及是否
    涉及計畫變更出具評估意見,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併同前款資訊輸
    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八、上市或上櫃公司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
    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應於完成登記後一年內於每季結束後
    十日內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就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事項
    對發行人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出具評估意見,並輸入本會指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九、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項目變更或個別項目金額調整,而致原個
    別項目所需資金減少金額合計數或增加金額合計數,達所募集資金總
    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辦理計畫變更,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
    二日內辦理公告,並提報股東會追認。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於變更時
    及嗣後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
    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併同第六款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
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第一次發行公司債之申
報事項如有變更,應即向本會申請變更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