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86 年 06 月 25 日)
第 162 條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
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本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
,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本名。
第 257 條
公司債之債券應編號載明發行之年、明、日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
十八款之事項,有擔保或轉換股份者,載明擔保或轉換字樣,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
,並經證券管理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之債券內,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