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第 168 條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
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銷除股份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