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 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 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 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 決議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