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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公司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第 131 條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 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一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