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第 177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
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
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
日,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
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