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72 年 12 月 07 日)
第 183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議事錄分
發各股東。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
及其結果。
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規定,不保存議事錄、股東出席簽名簿及代表出席委託書者,
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
罰。
第 210 條
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
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人營業處所。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
閱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
,或違反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
負責人所備章程、簿冊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