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59 年 09 月 04 日)
第 183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
各股東。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時日及場所,主席之姓名及決議之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
其結果。
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保存議事錄與股東出席簽名簿,及代表出席委託書者,各科
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有虛偽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