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民國 84 年 03 月 01 日)
第 4 條
  委託書之徵求人應為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依股東名簿記載或存放於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之證明文件,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並不得
  利用他人名義徵求:
  一、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千分之一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者。
  二、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六十萬股以上者。
  任何人於徵求委託書前,應填具本規則所附徵求備查資料表四份,報請證管會備查,並由
  證管會轉知被徵求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
第 17 條
  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股數,不得超過其本身持
  有股數之四倍。
  前項受託代理人有徵求委託書之行為者,其累計代理股數,不得超過第一項規定之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