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第 2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稱融資者,指證券商對其客戶融通資金之謂;稱融券者,指證券商對其客
戶融通證券之謂。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市場狀況,限制證券商申請辦理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