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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03 月 23 日)
第 17 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經金管會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 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 及資料申報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