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
第 33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至第八條、第十
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
定,於證券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