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 167-2 條
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
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
認股權憑證。
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第 267 條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
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
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
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
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
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
轉讓。
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之規定,於以公積或資產增值抵充
,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
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